湖南“郴州腐败窝案”核心人物之一,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将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曾锦春被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但此次公诉中,约4000万元计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沈阳日报》4月16日)
此前,在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一案中,也有600多万元作为红包礼金所得,既未计入受贿总额,也未体现在起诉书中。(新华网4月15日)
贪官收受巨额红包礼金,所以没被写入起诉书,计入受贿总额,相信地方公诉机关是有分寸的。不过,在我这个法学门外汉看来,其中可能存在这么“三难”:一是界定合理与合法难。在何种情况下收受红包礼金,属于“人之常情”?收受多大数额可认定为合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界定违纪与违法难。依照现在的原则,收受红包礼金属于违纪行为,而收受贿赂则涉嫌违法,哪怕一次只收5000元,也可能面临司法问责。可在实际操作中,二者性质不易区分。三是界定违法程度难。在近年的涉贪判例中,有的已把收受数额较大的红包礼金,当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处理。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探索性的司法实践,在目前缺乏统一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公诉机关岂可将二者相提并论?
对贪官收受红包礼金在法律上“网开一面”,广大群众是早有看法的,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在间接庇护贪官。而事实上,在法院宣判中,红包礼金不太可能被全部依法没收。因此,“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对某些贪官而言,这种结局或许并不可怕。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法律刚性的惩戒作用可能因此被大大弱化。
所以我以为,一方面,有必要就官员收受红包礼金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比如,不妨规定,官员收受红包礼金,累计数额超过多少视为违纪,累计超过多少则以涉嫌受贿罪论处;另一方面,规定官员必须定期进行财产申报。如发现有谁瞒报,或所报财产超过合法收入,且将其归入红包礼金进项的,一律按涉嫌受贿问罪。惟其如此,才有可能防止贪官故意混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将大量受贿款项说成红包礼金,从而达到他们重罪轻判,乃至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耻目的。(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