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决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也不能让好人受冤枉。”武汉市纪委日前通报,去年以来,该市纪委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也为387名受到诬告错告的同志澄清了问题。(9月8日《中国青年报》)
武汉市纪委的做法把握住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当人们注意一种倾向时,就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我们的党坚持走群众路线,号召人们起来与腐败分子作斗争,强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好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依法打击诬告陷害犯罪行为,会不会束缚举报人的手脚,影响人们举报的积极性呢?应该不会。
武汉市纪委注重了甄别举报中的诬告和错告现象。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人,它是属坏人干坏事的违法行为,它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故意把清水搅混,矛头是针对好人,打击好人。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的宪法就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而人们在举报中因为不了解被举报对象的全面情况,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而向纪检、司法部门举报,虽然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但仍不予追究。因为,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前面说到诬告是坏人干坏事,而错告是好人办错事。
武汉市纪委为受诬告者平反,不仅不会影响公民依法举报的积极性,而且保护了领导干部大胆改革、勇于探索的积极性。改革开放本身是一件创造性的事业,没有先例可以参照,改革中因为缺乏经验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和过失在所难免,只要不存在以权谋私,就同样受到保护和信任。如果不分清红皂白,不宽容领导干部改革中的错误,就会形成“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不正常现象,就会直接挫伤各级领导干部投身改革开放的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势必影响到党的改革开放大业。
武汉市纪委传出的“决不放过一个腐败分子,也不让一个好人受冤枉”的信息,是坚持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正确路线,它保证了党的反腐防腐斗争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只会使群众性的举报腐败分子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象这样需要出于公心、需要一定胆量的决策,希望各级纪委都能够以党的事业为重,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谨慎地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