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本文试图阐释惩防体系的提出过程及检察机关在这一体系中的作用,重点说明检察机关侦查与预防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详细论述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本文所说的腐败与职务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腐败的现象很多,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情形,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重点是从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展开,当然也是惩治与预防腐败。
一、惩防体系的提出及检察机关在这一体系中的作用
惩防体系概念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十五大的提法是: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十六大的提法是“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抓教育、制度和监督的工作重点。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新命题,从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把惩防体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把惩防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建设惩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2005年1月,中央又颁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提出有效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体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近期中共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重要的任务,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一任务完成的时间表比《实施纲要》中所确定的2010年延后了两年。这表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那么应如何理解惩防体系呢?笔者认为,所谓惩防体系,就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多层次、多主体、多措施相结合而又运作协调的有机整体。
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是具有惩治与预防腐败双重职能的部门之一,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完成惩治与预防腐败任务。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赋予的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在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到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参与了全部诉讼过程,能够全面地了解职务犯罪情况,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防范机制,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我们要找准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中的位置,检察机关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不同,是围绕“犯罪”进行的;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也不同,是围绕“职务”进行的。这表明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中并不存在“包打天下”的问题。惩治的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履行,预防腐败主要由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履行。
二、检察机关侦查与预防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单设,一些地方出现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脱节,惩治不管预防,预防脱离惩治的“两张皮”现象。某些地方存在预防人员不关心侦查情况,侦查人员不重视预防工作的情况,形成部门间的信息屏障,从而使检察资源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这种把惩防割裂开来、顾此失彼的做法有悖于检察机关专门设置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初衷,对深入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非常不利的;在预防部门推行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中,有的侦查人员对行贿档案查询持抵触态度,认为行贿档案查询对行贿人形成了心理压力,不利于后期办理的案件行贿人积极主动地交待问题,增加了案件突破难度;预防部门案中预防介入侦查中与自侦部门配合不够,一些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与自侦部门建立的惩防“一体化”制度未能很好地落实,预防部门人少事多,主动与自侦部门配合、协调不够,自侦部门也担心正在办理的案件泄密,不愿向预防部门提供情况,也未通知预防部门适时介入,从而出现了信息部门化、个人化的倾向,预防部门从自侦部门得不到信息。再加上一些院预防和自侦两部门分别由不同的检察长分管,就使得预防和自侦各拿各的号,各吹各的调,“大路通天,各走一边”,信息交流不畅,出现“两张皮”现象,使案中预防难以开展。“三抓三看”中,预防介入个案受到影响,同时对介入时机的把握也不准。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普遍存在着预防对象随意性较大,预防活动的开展针对性不强。检察机关主动、积极,预防单位被动、消极的问题,同时与侦查部门相脱节,特别是开展同步预防、社会化大预防方面。对同步预防与检察职能定位如何有机结合,存在混乱。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建设中,预防部门介入工程的时间、方式、程度,各地做法不一,把握不准。介入得深,出现干预、越位问题,介入得浅,又浮在上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很多地方做的最多的是亲自参加工程招投标会,进行现场监督,程序性审查,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预防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社会化大预防的倾向,与侦查部门脱节,预防工作行政化色彩过浓,浮在面上。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讲课、宣传、警示教育上了,有的甚至连讲课都应付不过来。预防工作出现了形式化、表面化和检察职能被替代的情况,过分的自由和随意导致预防工作稳定性的缺失。
三、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
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从惩防体系的逐步建立中我们可以看出,惩治和预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两种基本手段,只惩治不预防和只预防不惩治都是片面的,这就要求自侦和预防部门要密切配合,
市场经济诱发了人们的贪欲,在经济转轨的大趋势下,促使以贪利为核心的腐败犯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范围蔓延开来,单靠惩治已经是杯水车薪,远不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从而把“预防为主”这个治本之策提到了前台,修正了把精力只放在事后处罚,挽回损失方面的被动做法。这是一种职能的转变,更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预防的意义是,搬开路上的石头,防止人被绊倒,补好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避免人陷进去,为防止和控制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从这个意义上讲,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重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的理性选择与人性关怀。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只有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权力的制约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主动去防腐败比腐败出现后再去反腐败,代价要小,效果要好,而且更能取信于民。
加大惩治力度,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将“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体现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对腐败分子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首先要切实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要始终将自侦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火车头,坚持“办案就是硬道理”的思想,全面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以查办促预防,查办预防同时抓,加强领导,增强侦查意识。一要加大对线索排查力度,并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在发动和依靠群众上下功夫,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制度;二要主动与纪检监察、信访、公安局、法院、审计和银监局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信访记录、审计报告、银监记录和案件材料发现问题,完善线索移送和办案协调机制,充分开发利用线索资源,坚持有案必办;三要加强院内各部门的联系,通过批捕、起诉、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动员全体干警,主动出击,挖掘犯罪线索,做到整体联动,形成收集犯罪线索的内部网络,提高办案效率和打击犯罪合力度。同时对干警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经初查后立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四是突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两个主题,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在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五要在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质量上下功夫,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和策略上研究,制定初查预案,全面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作用,提高排出干扰、突破案件的能力,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体现程序公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强司法警察工作,优化法警队伍,健全法警机构,逐步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法警在办案安全防范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落实“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