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不管是故意服用还是误服,运动员都要受到处罚。
虽然这样的“严格责任”、“零容忍”原则似乎有点苛刻,但却是防范服用兴奋剂必要和不得已的措施。反腐败是否能借鉴一下“零容忍”制度呢――
北京奥运会首个阳性案例浮出水面。西班牙女自行车选手莫瑞诺在7月31日的一次尿检“中招”,还未等B瓶尿样结果公布,自知理亏的她就已打道回府了(8月12日《体坛周报》)。
按理说,这位西班牙女自行车选手如果对尿样的结果不服,完全可以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特别仲裁分院进行仲裁,寻求救济。不过,由于国际有关规则在反兴奋剂上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零容忍”原则,这位女选手在仲裁上估计也占不到便宜。
反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论运动员是否有主观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列入禁止名单中的违禁药物,那么,不管是故意服用还是无意服用,甚至是因为被他人放置而服用,运动员都要受到处罚。
虽然“严格责任”原则、“零容忍”原则似乎有点苛刻,但却是防范服用兴奋剂必要和不得已的措施。正如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所说:“首先它(兴奋剂)破坏了体育的信誉,体育运动尊重的是成绩和名次,如果这种成绩和名次不是来源于艰苦的训练,那么它就没有任何的价值。其次兴奋剂对运动员的健康来说,是很大的危险,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护运动员。”有时,运动员体内的兴奋剂很难查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为了提醒运动员自身加强防范,就有必要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加以惩罚。事实上,即使运动员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但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奥林匹克宪章》第二章以及较早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对在奥运会期间服用兴奋剂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制度。
2000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对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兴奋剂事件的仲裁,就充分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2000年悉尼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女子体操全能冠军的拉杜坎被查出尿样中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这种药物已被国际奥委会列为禁药。拉杜坎比赛前因为感冒,队医让她吃了一片感冒药,而这片普通的感冒药里居然含有禁药成分,使得拉杜坎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因服禁药被剥夺金牌的体操运动员。罗马尼亚队认为拉杜坎不应因为队医的错误而遭受惩罚,为此拉杜坎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悉尼奥运会特别设立的临时仲裁处提出仲裁申请。经过两天的讨论,仲裁庭虽然承认拉杜坎服用感冒药并无其他恶意,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动员体内含有禁药成分,那么他(她)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而根本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故意,或者能不能因此在比赛中获益。“关键是拉杜坎体内有禁药成分,这一点就够了。”
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可能会使得一些运动员遭受一些不应该受到的损失,但这是为了“绿色奥运”和公平竞技必须付出的代价。反过来,这一原则也能促使运动员、教练员和各国的奥委会加强自律防范,使奥运比赛更为纯洁。
奥运会对兴奋剂的“零容忍”,使我想起香港廉政公署的两大口号:“贪一块钱也不行”、“零度容忍”。香港廉政公署的这一反腐败理念,对于树立法律权威,增强公民的反腐败信心,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该借鉴一下“零容忍”制度?对涉足腐败的官员,甭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甭管数额大小,只要发现,一律严肃查处,一律严厉惩处。如此,谁,还敢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