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新加坡反贪体制及运行机制印象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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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反贪体制及运行机制印象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新加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成功抑制腐败的国家之一,其政府的廉洁、高效令世界瞩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在新加坡考察期间,专门访问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同新方贪污调查局官员就两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进行了交流。本版将分三期刊发他们介绍新加坡贪污调查机制和惩防体系的文章,敬请关注。

            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新加坡贪污腐败横行无忌。为了制衡行政权力和有效打击腐败,1952年,新加坡政府将原警察局反贪污小组独立出来,成立了专门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即CPIB)。其主要任务就是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强有力的CPIB

            CPIB的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在成立的最初几年,由于缺乏健全的反贪法律规定和民众配合,CPIB在反贪污腐败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民行动党执政后,于1960年颁布了《预防贪污贿赂法》。其后,根据实践和发展的需要该法被多次修订,不断强化CPIB反贪污贿赂的侦查职能及手段,使之逐渐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CPIB主要有以下职权:

            受理投诉权。CPIB统一受理公民对公务员贪污贿赂的投诉并对之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则立案侦查。对于恶意投诉的人,CPIB有权进行追查。

            案件调查权。对于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和《预防贪污贿赂法》所列的犯罪,以及可能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可拘捕的犯罪案件,CPIB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命令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对拘捕罪犯调查的所有权力。经检察官以命令授权,CPIB还可以行使调查任何账目以及任何银行中的保险寄存箱等特别调查权。对成文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经检察官以命令授权,CPIB也可以行使有关警察调查的全部权力。

            武力搜查、扣押权。当CPIB局长对有关控告进行审查后,有理由确信某地藏有相关罪证或赃物时,可授权特别调查员强行进人该地搜查、查封和扣押任何文件、物品或财产。

            秘密跟踪、监视权。CPIB对新加坡的所有公务员,不论该公务员是否受到举报,都有权进行秘密跟踪,观察监视其日常行为。如果发现可疑行为,CPIB可采取卧底、窃听、录像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而且,在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过程中,CPIB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公务人员以外的普通公民以及在新加坡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公民进行秘密跟踪和监视。

            不明财产检查权。新加坡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务员申报的财产不予公开,任何人非经公务员所属部门行政首长的许可,不能获得申报人的财产资料。但CPIB可随时调阅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材料副本,对公务员的任何不明财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其财产来源有问题,有权展开进一步调查。

            逮捕、讯问、拘留权。CPIB不需要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违犯《预防贪污贿赂法》的人员并对其进行讯问。

            移交检控权。CPIB调查终结的案件,均需移送总检察署由主控官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但局长有权根据收集的证据,向检察官提出适当的建议。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的,经总检察署同意后,可将案件转交给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对涉案的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

            职务犯罪预防权。包括:检讨公共服务的运作惯例及程序,并向有关部门首长提出改进方案以杜绝贪污贿赂;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减少发生贪污贿赂的机会等。

            高效率的CPIB

            贪污调查局内设行动部和行政与特别支援部两个部门。行动部负责案件的调查,又分为五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由精英组成的特别调查组专门负责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行政与特别支援部是CPIB的综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与人事安排等。

            新加坡特别强调CPIB查案的行动效率,“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是CPIB的使命和宣言。每年,CPIB都会接到民众近千起投诉和举报。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CPIB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污贿赂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法律在赋予CPIB必要权限与手段的同时,还专门将妨碍调查和搜查以及提供错误或虚伪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正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及时灵通的情报信息、高素质的办案人员和快速高效的业务要求,共同造就了CPIB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受制约的CPIB

            CPIB虽然权重效高,极具权威,但其调查活动必须接受总检察署及其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检察机关对CPIB的监督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CPIB行使特别调查权必须经检察官授权。特别调查权主要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而行使的一项司法权力。根据法律规定,CPIB行使这项权力必须向检察官提供相应的材料,使检察官确信“有充足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经检察官以书面命令形式授权,方可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账目等进行调查。CPIB在行使特别调查权时,必须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方法及范围进行。

            CPIB调查法律直接规定以外的罪案必须经检察官授权。在对《刑法典》及《预防贪污贿赂法》所列授予CPIB的独立调查权以外的犯罪案件,以及CPIB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非可拘捕犯罪,都必须经检察官以书面命令形式授权后,CPIB才能展开调查。

            检察官对CPIB调查的案件行使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权。在新加坡,贪污贿赂案件的起诉全部由检察官负责,CPIB调查终结后必须将案件移送总检察署,由主控官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由主控官亲自出庭公诉,CPIB的调查员只能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检察官对CPIB的调查工作拥有一定的指导取证权。新加坡的刑事调查工作根据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刑事调查局、中央肃毒局、贪污调查局、移民局、关税局等执法机关负责,检察官不从事任何调查工作,只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如果主控官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足,可指示调查机关终止调查或补充调查,CPIB也不例外。对于主控官的指示,包括CPIB在内的相关调查机关必须执行。
          
            综上所述,CPIB的调查职权及其调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总检察署的监督和制约。此外,总统和总理任免CPIB的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特别调查员,公共服务委员会决定CPIB公务员的聘用、晋升、奖惩,法院对CPIB调查的案件的判决,CPIB对总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规制着CPIB的调查活动。可见,CPIB虽然独立性较强,但其运行也受到外部的制约与监督。

            用法律武器同腐败作斗争,把反腐败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的一大特点。为铲除腐败,新加坡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用于惩治贪贿犯罪的《预防贪污贿赂法》和《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完备的反贪污法律,使腐败者无隙可乘。

            反腐败立法完备

            新加坡现行的《预防贪污贿赂法》共35条,是一部融实体规定、诉讼程序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与我国的反贪立法相比,该法在实体规定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大。新加坡腐败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务人员,还包括私人、私人机构和半官方机构中的人员。这些非公务员的腐败犯罪也由CPIB负责调查。二是“报酬”涵盖的范围广。“报酬”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无法用金钱计量的职位、就业、契约、义务的放弃、责任的免除以及各种服务、恩惠、好处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任何对上述报酬的表示、着手和许诺。三是贪污贿赂行为的范围宽。《预防贪污贿赂法》不仅将已经取得非法报酬的行为作为犯罪,而且在许多贪贿犯罪中将企图获取非法报酬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四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无最低限额要求。新加坡秉承“主惩小恶,以戒大恶”的执法理念,对非法报酬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即使收受一元钱也构成犯罪。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新加坡有因多次接受价值2新元左右的小费而被指控的案例。五是受贿罪的构成不以实施谋利行为为必要要件。根据《预防贪污贿赂法》第9条的规定,只要证明公务员接受、获取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取任何报酬,而无需证明受贿者是否有这种权力、机会以及有没有去实施行贿人所委托的事项。

            此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理,新加坡法律规定了监禁、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三种刑罚,其目的是为了“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为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新加坡于1989年专门制定了《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该法规定,涉案的非法“报酬”和涉案人拥有的与其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称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的任何财产或利益,均属于贪污贿赂所得利益,应一律予以没收。如果被告人拒不执行没收令,法院将在应判刑罚的基础上再增加判处适当刑期的监禁。对贪污贿赂导致的损失,还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甚至还可以责令贪污贿赂者与其上司一起还钱。在这种连带责任下,上下级关系其实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共同体,一损俱损。

            《预防贪污贿赂法》和《没收贪污贿赂利益法》作为专门的刑事法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为了打击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新加坡还制定了《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该规则规定,公共服务委员会对于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