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假刚过,有几条新闻值得关注:一是沈阳市将对下属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规模撤并,现有87个“领导小组”、“委员会”,只保留25个;第二条是山西省长治市向群众发放96万张名片,公布书记市长手机,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安全隐患(10月6日《人民日报》);三是湖南省出台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得到大大提升,行政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在全国行政立法中遥遥领先(10月6日《中国经济周刊》);四是四川省行政效能建设为灾后重建提速(10月3日《人民日报》)。
不久前,本报也报道了成都先后八次对行政审批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调整)九成行政审批事项,成为全国同类型城市中行政许可事项最少的城市。但仅仅从行政效能、行政公开、行政审批等角度来诠释这些阳光行政的消息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结合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阳光行政。科学发展观不仅涉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也与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看,阳光行政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种体现。
就此,我们约请部分作者发表了看法。
有利于行政“生态环境”
从一个个阳光行政的实践,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施行,阳光行政在“冉冉升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是时代赋予政府的使命,是公民权利、公民诉求下的政府责任;与此同时,又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关人士指出,良好的政治和行政“生态环境”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是科学发展的政治保障。
科学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和行政“生态环境”。以阳光行政为重要内容的党的自身建设、政府效能建设,除了提供组织保障外,还能够增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含量,提高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而阳光行政的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和接受民众监督等特点,就成为特定时期干部队伍的政治“生态环境”和执政为民的行政“生态环境”建设所必须。
阳光行政,旨在让“官场生态”回归健康,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政治从而让执政为民这样的行政诉求成可能。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当前,党的执政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与党的先进性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基层党组织的管理手段和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一些地方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阳光行政一定程度上讲是剂“良药”。党员干部以及地方党组织、领导班子,只有充分接受“阳光理疗”,才能更“健康”,各级行政机关只有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才有良好的行政“生态环境”。冬雪草
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
我认为,阳光行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科学发展,同样需要做到阳光行政为了人民、阳光行政依靠人民、阳光行政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阳光行政为了人民。过去,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门难进、脸难看,行政审批繁琐,办事效率低下。现在,一些地区推行阳光行政后,开始积极规范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办事效率。例如,成都先后八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59项,占原有审批项目的90.8%,其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群众,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阳光行政依靠人民。推行阳光行政是政府自身的改革,政府既主导改革又身处其中,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依靠群众的监督,才能把阳光行政落到实处。阳光行政内容繁杂,头绪众多,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只有及时倾听群众呼声,根据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才能制定出具体、周密又切实可行的阳光行政工作方案。
阳光行政的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行政信息公开的进程,能够实现政府行政信息为民众所共享,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通过推动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实现行政信息传播的网络化和高效化,降低行政信息流转成本,为纳税人节约开支,等等。由此,可充分保证人民群众享受到阳光行政所带来的成果。
总之,阳光行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以人为本,通过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可以说,阳光行政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推动行政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崔立锋
科学发展的法治保障
科学发展观要求有相应法律对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相对于我国的法律而言,无处不在的政府行政行为和部门“红头文件”,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甚至超过了法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人们的权利便极易受到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现实中,一些群众之所以申诉上访不断,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行为在程序上的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导致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如近期来发生的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争议等事件,就反映出我国政府在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上的缺失。这种情况下,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专门的立法尤显必要。
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在公民权利保护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它可以为公民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提供参与、监督、防卫及救济的权利。如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赋予公民申辩、要求说明理由、拒绝等权利,这对于监督行政行为,防止侵权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有利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腐败的要害和核心是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的不公开。通过行政立法,确定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等基本原则,特别是重大公共决策程序机制、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安排等,均有利于体现“开放政府”建设的基本精神,能够改变以往行政活动的暗箱操作,将行政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让行政权力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最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行政程序立法能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以听证为例,从表面上看它可能是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效率,但由于行政行为更加公开、民主,不但可以减少和避免决策和执法上的失误,更可以避免由于行政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巨额赔偿,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孙瑞灼
有利于服务型政府打造
在短短几天时间里,竟有如此多的阳光行政报道,这再度激发了人们对阳光行政的关注热情。实际上,无论是沈阳的撤并“领导小组”,还是山西长治的派发领导名片,抑或是湖南的行政程序规范化举措,其根本目的都只有一个,即对行政程序的透明化、规范化予以尽可能地探路,从而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阳光。
考虑到这种改变并非个例,因而,各地对行政管理方式采取的不同尝试也好,改变也好,就具有了一种不约而同的指向——以改变或尝试来建设一个公众满意的行政。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也是当下我们打造“大社会小政府”的必由之路。
按照通常的解释,阳光行政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开、公开行政法规、公开行政标准、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执行和行政结果、公开责任主体。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阳光行政的根本要义是,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必须放下以往高高在上的身段,撤掉高不可攀的行政门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服务理念。
从这一点看,来自于成都与沈阳等地的精简办事机构与办事程序,其实仅仅位于阳光行政的起步阶段,长治的派发官员名片,也只触及到了阳光行政的皮毛,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阳光行政得以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方才是最为实质性地触及到了阳光行政的根本。有了制度上的硬性约束,阳光行政才不至于如同运动式整风一样,来得快去得也快。
我们常说,打造服务型政府。从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热衷于阳光行政一事来看,应该说是件大好事,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打造。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了制度上的保障,阳光行政才不会如同一阵风,来不知道为何而来,去也不知道为何而去。王毅
要跟进公民意识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科学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必然选择。上述报道的几项阳光行政举措,其实是当前从中央到地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阳光行政的一个缩影。这充分表明,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必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必将进一步全面推向深入。
在我看来,经济、社会、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等领域的“科学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其实就是“人与权力的和谐发展”。履行公共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基于自身建设和责任强化的内在需求,以人为本,规范权力运行并辅以完善到位的制度体系,以求造福社会和民生;而另一方面,“人”即公共管理下的社会大众,也必须要以“阳光”的心态去监督阳光行政的常态化进程。或者说,阳光行政“阳光”的不能只是公权力,在透明的权力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缕阳光”。
之于阳光行政,相关的体制建设自然是摆在第一位的。要建立和健全制度管权力、管事、管物的规范体系,要建立和健全制度约束和规范权力的运作程序……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还有一个环节来自于公共监督。而公共监督,又是一项长期双向互动的系统工程。仅仅有权力自身正确行使的意识和观念、能力和勇气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看外界有没有信心、有没有力量去影响和督促权力用于正途,使之不能滥用权力,确保阳光行政的稳步前行。
如果说阳光行政是一种权力自律下的管理愿景,那么,公共监督的力量则是权力永葆自律和透明的重要推动力量。切入现实,相比于阳光行政的逐步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