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规定》颁布实施十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检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积极探索创新,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较好贯彻落实,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不断强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断强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一是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是核心,党政齐抓共管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和政府的总体工作规划,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很多地方的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每年以党委、政府名义进行责任分解、组织检查考核,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职责。江苏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出台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责任制报告、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做到“年年有动作,年年有推动”;连续四年在春节前召开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通报典型案件,以案明纪,警钟长鸣。河北省委常委会每年在省委学习会议上,专门听取省委常委和副省长执行责任制情况专项述职,并结合述职分析全省反腐倡廉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进一步强化责任的措施。天津、湖南、四川、重庆等省市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在总结过去十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进一步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细化明确。一些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的领导班子也非常重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注重把责任制的要求融入到经营管理中,发挥责任制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保障作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把落实责任制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招生“阳光工程”、治理商业贿赂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探索出一条具有高校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路子,为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强政治保障。二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许多地区和部门把落实责任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2003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代表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作出郑重承诺后,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纷纷以不同形式带头作出廉政承诺,表示要带头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亲友和下属,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到省直机关第一次调研就到省纪委;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到任后第一个工作日就到省纪委检查指导工作;河北省委书记张云川到任后签发的第一个涉及全省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召开的第一个全省性大会都是关于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代省长胡春华到任后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也是关于廉政建设的;科技部党组书记和部长任职之初就主动到中央纪委监察部汇报反腐倡廉工作;中宣部、商务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常听取纪检部门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部署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也不断提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带队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充分发挥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区各部门普遍成立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在同级纪委设立办公室。各地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在进行任务分解、开展责任检查等工作时,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或召开会议,有效推动工作落实。河南省把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确定为常设机构,配备了专门编制;重庆市每年年初、年中、年底分别召开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专题听取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属各部门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加强和改进专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四川省成都市实行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初召开牵头工作情况分析会,每季度对承担牵头工作的部门责任分解下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牵头工作推进情况督办分析会,加强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安排部署、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检查考核。
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分工,着力构建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分工,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首要环节,也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坚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督促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一是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很多地方和部门根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定任期内相对固定的工作分工,明确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把领导工作岗位所应承担的反腐倡廉职责具体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岗双责”,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安徽、湖北、湖南等省制定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规定,对每位省委常委和副省长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逐一进行明确界定。河南省濮阳市制定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重点任务责任制、督查诫勉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制、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目标,细化了工作要求,强化了领导责任。二是将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结合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性质和职能,将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具体细化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领导。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任务分解都以党委(党组)文件印发,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保证措施。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自上而下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浙江省实行“三书”制度,年初向省委、省政府每一位领导寄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报告书,给各牵头单位发送党风廉政建设牵头任务函告书,年中给省领导寄发落实责任制建议书。湖南省由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带队组成督导组,到省直部门督导责任分解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湖北省一些市州改变责任书“千人一面”的做法,对责任书实行个性化设计,注意针对不同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不同的反腐倡廉要求和任务。财政部、公安部、交通部等部门每年都把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位部领导和相关司局,切实抓好牵头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税务总局每年初都制定下发《总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召开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广东省茂名市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调控运行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分级、分项地细化、量化到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有责任人、有具体实施者、有具体运作程序,并以图表的形式上墙,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一目了然。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责任考核,有效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防止责任分解流于形式,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很多地区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在内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亲自带队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江苏、西藏、新疆、甘肃、青海、宁夏等23个省区市都由省级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其中,北京市委和湖北省委的主要领导从1999年以来每年都坚持带队检查。各地还结合实际,不断探索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效果,一些地方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强化跟踪整改、专题汇报、工作函询、重点督办等动态监控形式,对任务分解后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建立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为对任务分解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一些地区和部门实行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有效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黑龙江、福建等省建立了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辽宁、吉林等省建立了省委常委、党员副省长向省委常委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规定;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向牵头任务比较多的司局专门发函,督促其对牵头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任务落实。三是规范责任考核。各级纪委积极协助党委开展责任考核,在做好专门考核的同时,探索整合考核资源和考核力量,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