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婷)“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全是罚款的条款。到底该不该罚?由谁罚?罚金与排污造成的损失是否成正比?这些问题都缺乏有效监督。”昨(19)日下午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王东洲委员对《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质疑,引起与会委员的共鸣。
任俊年委员认为,立法应重在源头防治,就城市排水管理而言,比罚款更关键的是做好事前规划、严格实施规划。他指出,面对扩张迅猛的城市,如果缺乏整体的、科学的地下雨污分流系统,仅仅靠“堵”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罚款很容易使公共权力部门化,为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勾兑留下大量空间。
“地方法规是否必须要有罚款的内容?”不少委员在思考,罚款与部门利益密切相关,或许可以采取更好的立法形式,既体现事后惩罚的效果,更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强化事前管理的作用。
有委员指出,事实上,关于罚款的条文几乎见诸于我国出台的每一部上位法,因此,改变“以罚代管”现象,慎用罚款条规,全国人大也应引起重视。以罚款为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这样的法律法规一旦通过,就可能使伴随罚款而来的勾兑等行为成为“合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