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面将农民工陪审员引入审判,一面又赋予了农民工陪审员过多的额外职能,这难免会偏离陪审制试图以公民理性防范司法不公的要旨
河南省开封县法院最近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3位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我看到新华社的报道后,写了一篇评论,表达了喜与忧。喜者,是因为农民工,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在公民参与司法的潮流中不再被忽略。陪审的本旨就在于以公民理性去防范司法不公,农民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被排除在“普通公众”这一群体之外。
但我也注意到,新华社的报道中援引了一名农民工陪审员的话说,“作为人民陪审员会从自身的角度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该法院院长也认为,“在审理有关农民工案件时,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当事人的代言人,会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我看来,“农民工的代言人”与“中立的裁判者”是两个很难调和的身份。若农民工陪审员是以“农民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席上时,裁判者所必须具备的中立、超然等特质就会遭遇挑战,我们该如何保证裁判结果获得公信力?
对此,开封县法院院长李佩生近日对《新京报》记者澄清说,“让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审判农民工维权案件,是外界的误解。”陪审员什么案件都要审。此外,对“农民工身份影响司法中立”的质疑,开封县法院也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对审判结果的表决权与法官相同。“但如果陪审员与法官争执不下,审判长可提请院领导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最后裁决。”所以,最终的裁决权还是在法院。
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也许李佩生院长的澄清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此前新闻的误报,但“陪审员什么案件都要审”的事实,比之以前“让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审判农民工维权案件”,更值得商榷。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法庭上的陪审多限于刑事案件。即便法律允许民事审判也适用陪审的国家,实际应用也非常少见。
我们难以想象,一位从未见过汇票,也不知“背书”为何物的农民工是如何在一起复杂的商事官司中行使审判权?如李院长所言,我国的陪审制实为参审制,在合议庭中,陪审员与作为审判员的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与英美等国的陪审员只负责事实判断不同,我们的陪审员不但要认定证据,推断事实,还要运用具体的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各部门法的纷繁及诉讼种类的复杂,经验丰富的法官也未必敢声称他“什么案件都可以审”,难道农民工陪审员能经由短期培训就通晓了法律的各个门类,可以轻松地驾驭各类诉讼?
报道中还介绍,按照法院安排,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农民工陪审员需协助法官调解,做好相关问题的咨询。“农民工陪审员也是调解员,宣传员。”李佩生院长说。但根据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陪审员不是法官的助手,而是参加到合议庭中来的编外法官,在法庭上,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力,承担同等的责任。他们之间是平等而互不隶属的关系,不存在谁协助谁。开封县法院一面将农民工陪审员引入审判,一面又赋予了陪审员过多的额外职能,这难免会偏离陪审制试图以公民理性防范司法不公的要旨。
司法公信在哪里失去,就应该从哪里找回来。对所有的法院而言,重建司法公信都没有捷径,“从来没什么救世主,一切只能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