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新的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9月7日参观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她说,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检察机关通过剖析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在预防腐败方面取得了成效(据9月8日《检察日报》)。
马是在8月30日被任命为监察部部长的。9月6日,国务院又宣布马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屈万祥(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领导成员的到位,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这个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成立。
中国成立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目的何在?其职能又是什么?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是对“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指出:“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一)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二)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可见,我国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与此规定不无关系,是为了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其职责应该包括(一)、(二)两项内容。
那么,新组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早已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关系?应当是合作关系。正如马局长在参观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时说的那样:“在预防腐败方面,检察机关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以后我们要加强合作。”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着对严重的腐败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应有之义。实践证明,经过多年的探索,各级检察机关不仅组建了专业化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队伍,形成了专业化的预防方法,如开展案例分析、开展警示教育、提出检察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发现和处置案件线索等,而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仅2003年至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协助有关行业单位建立内控机制50116项,纠正违法11086件,防止经济损失91亿元!
当然,对于反腐败工作来说,专门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并加强合作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这既是国际上反腐败的有益经验,也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要做到这一点,一是需要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在内的各反腐败职能机构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传播廉政文化,营造出一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反腐败斗争;二是需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尤其是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法律制度并严格执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反腐败斗争创造条件,从而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对此,我们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