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遇到几件事情,几乎同样的情况,那就是:依照居委会大爷大妈的理解都平常不过的道理,而到了一些行政官员的手上,他们就搬出了一些貌似正确的法条来,弄得别人很不服气,造成了不必要的上访。实际上,依法行政,并不简单地是依照法条行政。其道理如下:
首先,从依法行政的本身含义来看,其中的“法”是一个有机的完整体系。我们对法的理解与解释,应该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综合运用法律解释的规则,完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含义,而不能一知半解,断章取义,更不可曲解法律。
其次,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来看,要注意它们的不同效力位阶。大家都知道,宪法的效力大于法律,法律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那么,这其中的法律规则也就有效力的不同区分。我们在行政时,就应该正确区分法律规则的效力。还有注意新旧法律规则、一般与特殊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分。最后,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正确的法律规则作为行政的依据,这样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三,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来看,也有适用上的规则。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有滞后性、僵硬性的特点,它在适应日益变化、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方面,有局限性。如果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必须适用的一条法律规则,造成极不公正的后果,而有更强的理由时,就应该考虑适用法律原则。虽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遇到这种情况不是很多,但一旦遇到,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合理地解决。
最后,从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关系来看,辩证推理在解决疑难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形式推理,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三段论的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它推理的大前提就是法律规定。而辩证推理是有价值选择的推理。比如,一个出租车司机拉着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闯红灯,交通警察非但不处罚他,反而还为他开道引路,此时,交通警察如果采取形式推理,出租车司机就应该受处罚,很显然,他进行了辩证推理。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不是简单的依法条行政。如果依照一般人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就应该不是那样,那我们的行政官员就应该多想想了,问问法制部门,问问上级机关,问问律师,或者来个“会诊”,而不应该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不必要地造成一些信访案件。(平昌纪委案件审理室 梁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