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廉政网——党纪国法:反腐在两巨轮上前行 久发365电子游戏网址多少_365提款会被冻结卡吗_365bet有ap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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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国法:反腐在两巨轮上前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4/30】 【作者:监察局】【阅读:】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透视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今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

          今年1月9日,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指出:“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反腐倡廉,制度是保证。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国家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使反腐败斗争在“党纪”和“国法”两个制度的巨轮上前行,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十六大以来出版的部分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书籍

          1、修改党章宪法:完善反腐败根本准则

          党治国理政必须建立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的基本制度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制度,而其核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鞍钢认为,“就是以《党章》治党,以《宪法》治国”。

          《党章》,是规范党员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而这些修改部分,对十六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影响是深远的: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堕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的丧失。而“三个代表”写入《党章》,有利于党员牢记责任和使命。

          ——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

          ——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无疑,这有利于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关于《党章》在反腐败中的作用,2006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包括所有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准则。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宪法修正案》,对反腐败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在“国家的根本任务”中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另外,将《宪法》有关内容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意味着腐败所得的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官员滥用职权、搞腐败而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2、规范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进行规范,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的前提。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规范从政行为方面,不论是党内法规建设,还是国家法律建设,都迈出重大步伐。

          在党内,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004年,中央纪委还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当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中办还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切实从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重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营实体中兼职。

          2006年9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一部规范从政行为的重要法律面世,这就是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法律责任等,从而使公务员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公务员法》规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明文规定,使该法成为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

          规范从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它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

          3、依法依纪严惩: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6年8月3日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讲话时的一句名言。

          如何才能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使他们得不偿失。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博士说:“廉政制度要得以贯彻和实施,要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的蔓延与恶化,必须以严厉的惩罚手段做后盾,加大腐败行为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党的十六大以来,严惩腐败的法纪之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紧——

          在宏观纪律层面上,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当年10月1日施行。

          在领域纪律层面上,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同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另外,国务院还出台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分别自2005年2月1日、9月3日起施行。

          在其他领域,纪律规范也在不断健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在国家法律和司法领域,反渎职侵权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快。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和《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前者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后者则对渎职犯罪的主体进行了明确。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它进一步细化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利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

          此外,2006年6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制方面,最高立法机关还通过了《反洗钱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有反腐败内容的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所说,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如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认为,可适用《物权法》和侵权方面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另外,在惩处贪官时,纪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