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这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败露以后往往转移赃款,隐瞒真相,为腐败分子推卸责任。不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往往成为权钱交易的中介,对高官腐败和腐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新型受贿还表现出犯罪手段间接化、隐蔽化的特点。为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犯罪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抗侦查、审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由原来的直接送收财物向通过合伙开办公司、搞工程、委托理财、非正常经济交易、赌博等间接方式变相行贿受贿转变,由原来的个人直接收受贿赂转向由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收取贿赂。
三、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共同作案,腐败犯罪出现团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