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6单位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12种行为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或违反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自行收费办班或委托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介机构收费培训办班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以颁发证书(件、照)为前置条件,强迫有关人员和单位参加培训学习的;
(三)违反规定以发文件、打招呼、提要求等形式组织办班、收费、发证或批准、纵容、默许、暗示下属有关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发证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赞助费、收费分成等方式,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介机构等举办的收费培训班牟取利益的;
(五)有经费来源的培训办班,又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的;
(六)培训办班收费项目、标准、票据未经国务院或省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七)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八)以培训为名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的;
(九)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的;
(十)擅自超出招生区域和范围招收学员的;
(十一)未经审核同意的培训、考试、考核程序乱发证或违反规定收取办证费用的;
(十二)其它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行为的。
凡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停办、责成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和行政处罚等处理,无法清退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对单位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