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就是要反对腐败,倡廉,就是要提倡廉洁。乍听上去,反腐倡廉的提法很好,但仔细推敲一下,却发现有欠妥之处。反腐——反对腐败是人心所向,对于腐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应该大张旗鼓地反,旗帜鲜明地反,但倡廉——提倡廉洁就值得商榷了。是的,廉洁是一种好的品质,是一种好的作风,当然要提倡,不过,仅仅停留在提倡的层面,要求未免低了点。
一般来说,提倡一种品质、一种作风、一种行为,首先是对这种品质、作风、行为的肯定,廉洁是需要肯定的,相信人们对此没有什么异议。但提倡还有另一层含义,既然是提倡,那么,也就不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换言之,做到了应该得到颂扬,没有做到,也没有什么大不了。
廉洁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党的纪律,也是法定义务,将廉洁置于提倡的范畴是不合适的。一方面,与党纪、国法的规定不符。《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专辟一章对贪污贿赂罪作了规定,最高可至极刑。可见,廉洁是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做到了是本分,没有做到则要以党纪国法论处。另一方面,与实际的做法相去甚远。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听之任之,而是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近五年来,因为不廉洁而受到党纪处分、法律制裁的官员数以十万计,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组数字,五年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落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判处死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被查处……廉洁从政,可不是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
既然廉洁是义务、是责任,那么,各级党委、纪委、监察部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就不能停留在“提倡”的层面,而是应该去“督促”、去“监督”,也就是要“督”廉。通过督促,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常敲廉洁从政的警钟,促使他们干干净净为人民工作;通过监督,及时发现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一些害虫之马绳之以法。
反腐“督”廉与反腐“倡”廉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前者显然比后者要更贴切,更能准确地反映党和政府对廉洁的态度,也更能体现人们对廉洁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