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学、法学博士生导师 林喆
2006年以来,我国腐败在几年内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2009年这些趋势继续显示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贺国强语)。
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腐败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腐败向高层发展趋势的同时呈现落势化趋势。即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层面上,由于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故而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基层民众对其腐败的感受更为深切。
第二,与此相关,随着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比内地突出。由于科级干部年龄较轻,故而“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原因,除了为官环境内已形成的腐败机制的作用外,也与用人制度的弊端不无关系。对于“干部年轻化”形而上学的强调和实践,至少掩盖了两大问题:一是相当多的年轻干部道德教育上的“先天不足”;二是对于年轻干部道德品质或廉洁度等因素的忽略,以及缺乏对其本质的长期考察致使“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现象的频繁出现。
第三,由于执法行为的偏差,出现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典型的有两起:一是湖北“1·7天门事件”,二是“6·17石首事件”。它们的发生不仅给我们的基层组织以极大的警示,即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而且暴露出近些年来城管队伍及其人员法治教育和制度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潜规则未绝,另些领域(如高校)的腐败浮出水面。随着2008年年底对于一些国企高官腐败案的审判,国企腐败的严重性引人关注。这些年高校日趋行政化的发展,使在行政领域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必然在被一些人视为“一片净土”的大学中出现。媒体列举的高校落马领导的长长的名录,加上不间断的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丑闻,令人震惊,使高校廉政建设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五,不正之风依然未绝。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形色色。2009年的不正之风除了媒体披露的动用公款盖干部别墅群外,还出现斥巨资“上学”镀金现象。2009年4月2日,河南省召开“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狠批奢靡之风时指出,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不良风气有四种:一是贪大求洋、追求豪华、过度消费、不注意节俭的奢靡之风;二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脱离实际、做表面文章的浮躁之风;三是贪图享受、贪图钱财、贪图美色的贪占之风;四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跑要之风。
第六,司法腐败依然严重。重庆打黑中暴露出的司法机关人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状态令人吃惊,清楚地展现出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黑恶势力渗透到我们的一些部门中,腐蚀拉拢我们的党员干部,使之成为他们的保护伞的严重状态。
第七,官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仍然存在漏洞。2009年5月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引人瞩目。此案显现出部分干部的无耻和堕落,后者在受到社会舆论一致唾弃的同时,也让社会看到对官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问题。
2009年也是党和国家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人民与贪官腐败行为继续较量的一年。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反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建设。2009年1月中纪委全会强调,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严肃处理有以下顶风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一是对于“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二是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对于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是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参加或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之后,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坚决反对腐败作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再次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指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规定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二,加大了反腐败立法的进程。2009年出台多部法规和党规,其中重要的有: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增九个刑法罪名,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人注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典第388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2006年以来,我国腐败在几年内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2009年这些趋势继续显示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贺国强语)。
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腐败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腐败向高层发展趋势的同时呈现落势化趋势。即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层面上,由于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故而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基层民众对其腐败的感受更为深切。
第二,与此相关,随着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比内地突出。由于科级干部年龄较轻,故而“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原因,除了为官环境内已形成的腐败机制的作用外,也与用人制度的弊端不无关系。对于“干部年轻化”形而上学的强调和实践,至少掩盖了两大问题:一是相当多的年轻干部道德教育上的“先天不足”;二是对于年轻干部道德品质或廉洁度等因素的忽略,以及缺乏对其本质的长期考察致使“平庸者上”或“带病提拔”现象的频繁出现。
第三,由于执法行为的偏差,出现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典型的有两起:一是湖北“1·7天门事件”,二是“6·17石首事件”。它们的发生不仅给我们的基层组织以极大的警示,即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而且暴露出近些年来城管队伍及其人员法治教育和制度建设上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潜规则未绝,另些领域(如高校)的腐败浮出水面。随着2008年年底对于一些国企高官腐败案的审判,国企腐败的严重性引人关注。这些年高校日趋行政化的发展,使在行政领域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必然在被一些人视为“一片净土”的大学中出现。媒体列举的高校落马领导的长长的名录,加上不间断的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丑闻,令人震惊,使高校廉政建设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五,不正之风依然未绝。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形色色。2009年的不正之风除了媒体披露的动用公款盖干部别墅群外,还出现斥巨资“上学”镀金现象。2009年4月2日,河南省召开“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狠批奢靡之风时指出,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不良风气有四种:一是贪大求洋、追求豪华、过度消费、不注意节俭的奢靡之风;二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脱离实际、做表面文章的浮躁之风;三是贪图享受、贪图钱财、贪图美色的贪占之风;四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跑要之风。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目前,问责制度已成为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践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缺乏严格的程序要求是这项制度的明显缺陷。具体地说,在问责的三个阶段缺少必要的环节及其相应的程序设计:一是事故调查阶段,直接的问责缺少向深处追查环节;二是承担责任阶段,缺乏充分说理和一整套追究程序环节;三是问责者复出阶段缺少严格的组织考察、群众评议、公示环节和必要的时间。
这部《暂行规定》是基于近几年问责制度的实践并听取了大量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弥补了上述问责制度的缺陷,确定了“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问责原则,并规定了问责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以及问责适用范围,问责者复出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还首次将用人制度上的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也即监督问题)列入问责范围。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国企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也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该规定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以及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